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3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死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死者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沿大田县217省道公路由三明往大田方向行驶,至省道217线14Km+330m(**镇**村)的平直干燥水泥路面路段时,遇被害人郑某甲在前方路右路边同行行驶,因郑某某未能发现前方行走的郑某甲,致小车车头右侧与郑某甲身体后侧相碰,造成郑某甲受伤及小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受检车辆闽G****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灯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安全状况均符合要求。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救治伤者,并向周边群众寻求帮助要求报警,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诊断证明、入院记录、死亡记录、火化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池某某、郑某丙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5.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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