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小部落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C*****号牌小型轿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出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出海路252公里500米沙锅店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0日死亡。
2019年11月4日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四大队第1303021201900003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罪名认定及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安庆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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