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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1时5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浙CD6****2小型轿车途经苍南县**线与**镇**路有人行横道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车头碰撞横过路口的行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让证人张某乙帮忙拨打110和120,后随120急救车送该伤者到苍南县人民医院抢救,在民警到达医院后郑某某向民警表明自己就是肇事者,被民警带回调查。

2020年1月2日,双方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告人已得谅解。2020年3月2日,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测试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黄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某乙

检察官助理 颜某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在家(1525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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