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准驾“C4D”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区**栋**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A区**栋**室。因本案,2019年11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双鹰”牌电动三轮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赣江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赣江府三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当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医院等待民警前来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相关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案发时对向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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