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号小型越野车沿G65包茂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83km+68m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蒙J**/蒙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越野车乘车人蒋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三支队康巴什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转账凭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蒋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艳
检察官助理:徐静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转账记录一份(审查起诉阶段提供)。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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