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04时多,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粤UF****号小型轿车沿饶平县黄冈镇沿河南路从黄冈大桥往南门桥方向行驶,途至饶平县新力路口附近路段时,逆向行驶碰撞在公路左侧路边作业的行人汤某某(环卫工人),造成汤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郑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自首。
经鉴定:郑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
经法医鉴定:汤某某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失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一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耀坤
检察官助理 陈畅慧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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