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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家住兴义市捧乍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贵E****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顶效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17时44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金钻豪城门前斑马线时,未减速礼让行人,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瞿某某相撞,造成瞿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严重,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选贵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捧乍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538****;

2.本案卷宗1册,光盘1张,散卷4页;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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