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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公诉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湾,现住江苏省盐城市*****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苏J****P轻型普通货车沿福银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23时20分许与前方由柳某某驶的鄂F****7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项某某重伤二级、项某某轻伤一级,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项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项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湖北省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十堰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项某某、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J****P号轻型普通货车;2.户籍信息等书证;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4.证人柳某某、项某某、项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小勇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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