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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现住四川省崇州市**乡**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龚某某,男,汉族,193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35********,生前住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浙B*****小型轿车由崇州市公议乡沿街安路往元通镇方向行驶。07时10分许,行驶至崇州市街安路公议乡桤木河村12组路段时,所驾车左前部与对向由龚某某所骑人力三轮车左侧后轮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龚某某受伤入院并于2020年01月13日16时2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30日,郑某某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1、龚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创伤后湿肺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2、交通事故损伤在龚某某死亡中的参与度。交通事故损伤在龚某某的死亡中占主要作用。2020年03月12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龚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官助理:徐杨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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