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凤阳县**镇**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黄某甲,造成黄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25日,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无责任。2020年9月12日,黄某甲在家中死亡。2020年9月18日,经安徽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感染(肺部感染、尿路感染、褥疮感染)、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死者黄某甲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定为90%-95%。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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