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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润津乡泰安村**组**号,住威海市临港区**镇**路**号**室,系威海市**塔机职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17时59分许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威海市临港区沿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际物流园前,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鲁10/R3965号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杨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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