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0********,汉族,初中,开鲁县**滴灌厂工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路**号**,现住开鲁县**滴灌厂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12点08分,郑某某驾驶辽A**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08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172公里+120米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无名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行人无名氏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连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接出警登记表;(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犯罪嫌疑人人员信息;(6)通辽日报寻找尸源公告;(7)辽A**车辆信息;(8)郑某某驾驶证信息;(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10)前科劣迹信息查询结果证明;(1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1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3)尸体检验照片;(14)酒精含量测试单;(1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16)司法鉴定委托书;(17)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18)工程师资质复印件;(19)鉴定意见通知书;(2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22)代收罚款收据;(23)交通违法车辆放行通知单;(24)抓捕经过。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1)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2)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
检察官助理:文广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路,电话:1350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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