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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郑某某,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5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韩某甲、周某某的近亲属韩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韩方,被害人韩某甲、周某某的近亲属韩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7时5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久豪牌电动三轮车,沿东台市**镇**村**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号路交叉路口,与沿**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韩某甲驾驶乘载周某某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韩某甲、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韩某甲、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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