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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村**庄**号。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牌号苏CG****重型普通货车沿沛县樊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樊哙路、汉润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能注意观察,与由东向西直行的陶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陶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陶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亲属签订了和解协议。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停留在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苗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实验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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