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6********,汉族,高中文化,职业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湖南省汨罗市****居委会*组。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1日15时3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湘F*****号大型普通客车(*路公交车)沿汨罗市山塘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老湘汇前路段时,将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谢某甲从后面撞倒,车头右侧与谢某甲背部相撞,造成谢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谢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死亡。经事故研究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原地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5日,在汨罗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郑某某自愿赔偿谢某甲亲属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费用共计34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岳民声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56号;
4.视听资料:湘F*****号行车记录仪视频;
5.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在原地等候交警到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76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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