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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因涉嫌交通肇事,2018年9月1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9月2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阳市淅川县驶往三门峡市卢氏县,行至**国道卢氏县**镇**村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伍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湘***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刘某某、张某某、钟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相撞后,两车向前滑行时将坐在路外的张某甲、张某乙撞倒,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丙、刘某某、张某某、钟某某、佘某某、罗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马玲玲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19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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