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浙JF8****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台州市路桥区驶往温岭市大溪镇方向。22时02分许,途经桐方某某19KM+900M处,即温岭市泽国镇筻头村路段,因未降低车速察明前方路面情况,碰撞同向在车行道内未靠边行走的被害人徐某甲,造成徐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报警,向接警赶至现场的温岭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五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接警单、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蒋某某、徐某乙介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检察官助理:赵盼盼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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