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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Hu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68********,汉族,高中文化,**厂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小区**号**单元**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古夫镇兴发小区出发,进入高阳大道后往香溪郡方向行驶,行至高阳大道与湖南路交汇路口红绿灯处,因疏于观察,与车道前方等待红绿灯的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法医学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谭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兴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燕妮

检察官助理:熊琴芹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小区**号**单元**楼**室。

联系电话:1597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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