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7********,汉族,高中文化,**供水站**,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雅迪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载张某某(殁年44岁)从钟祥市九里回族乡供水站内驶出右转弯上G437国道时,与林某某驾驶的沿G43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鄂H*****(挪用号牌)大型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认定,郑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郑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凭条、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领条、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辆、且在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尤 然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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