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庄**路**号101D。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1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后,福安市公安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1时0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福安.95096号二轮电动车,从福安市金马市场方向沿福安市南山路往天马大道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果蔬批发市场附近时,碰撞前方行走的被害人江某某,造成被害人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被害方人民币4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报警登记表、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林某某、陈子云等人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街道**庄**路**号101D,联系电话153759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77页,检察卷壹册7页。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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