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社**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龙港市黄库村往倪后村方向行驶。当日17时35分许,途经龙港市官禄河南路双发桥桥面时,因未注意路面状况,车辆碰撞前方行人黄某某,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