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黑龙江省**院科员,住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委。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由虎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黑G****6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内乘坐韩某某、鞠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沿X122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当行至43km+5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道路右侧边沟内与绿化树相撞,致赵某某、郑某某、韩某某、鞠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在运动过程中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及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书、关于郑某某组织鉴定材料、谅解书、认定工伤决定书;
2.证人林某某、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梅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晖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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