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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1日被许昌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已报废、号牌已作废)沿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邓庄乡徐门村自东向西行驶至该村四组十字路口时,与自北向南通过该路口的苏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苏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血样乙醇定量测定,被告人郑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61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伟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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