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5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街道**大道**路**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渝AR****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渝北区杜松路出发,经红锦大道、江北区红旗河沟转盘往观音桥方向行驶,行驶至红旗河沟转盘接洋河一路路口附近时,因忽视观察,所驾车辆与前方在车行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杨某甲相撞,致杨某甲受伤及渝AR****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置。杨某甲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10月23日死亡。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系车祸伤后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车祸伤是导致杨某甲死亡的主要因素。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事)接报回执、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技术以及车速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观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朝吉
检察官助理 肖 庆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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