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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敖汉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9时40分许,郑某某驾驶蒙DM****号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敖汉旗**镇**村委会门前公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曹某相撞,致曹某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曹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敖汉旗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等。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利民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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