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市**区**梯**梯村**组**号,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5日通过微信介绍嫖客聂某某至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内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其又于2019年9月9日介绍嫖客聂某某至上海市长宁区**花园小区**号楼内与卖淫女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聂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分别于上述时间、上述地点与卖淫女王某某、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微信昵称为“AAA悦悦真诚**”(微信账号******)的微信好友嫖资各2198元。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分别于上述时间、上述地点与嫖客聂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各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收取微信转账1500元。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嫖客聂某某,卖淫女王某某、刘某某因卖淫嫖娼分别被行政处罚。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证实,民警在被告人处扣押了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十部。
5.微信记录、财付通明细查询反馈信息证实,嫖客聂某某2次微信转账2198元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分别转账1500元给卖淫女王某某、刘某某。
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与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情况。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军妹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