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宿舍,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路**楼**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小玲、林丹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在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的一公交车站上了一辆由韶关市开往仁化县的客运车(车牌号粤FP****),上车后郑某某问了该客运车司机孙某某是否前往浈江区犁市镇,因孙某某正在找零钱给另外一名刚上车的乘客,未听到郑某某的发问而未作答,郑某某未待仔细查问清楚便在车上找了个位置坐了下来。该客运车启动后车上约有乘客七至八名。当车过了浈江区犁市镇铣鸡坑高架桥后,郑某某发现车辆行驶的方向不是通往犁市镇街道方向,便与司机孙某某在车上发生争吵,期间,有一名乘客上前劝阻郑映彪,但郑某某不予理睬,手持手机对着孙某某的面部指指点点,还用手拉扯了一下司机孙某某的右手,让司机孙某某将车停下,客运车停下后,郑某某与司机孙某某在车上继续发生争吵,司机孙某某遂打开车门,但郑某某没有下车,司机孙某某再次启动客运车行驶,在客运车行驶过程中郑某某拉了一下客运车的方向盘,要司机孙某某将车停下,孙某某把客运车停下后报警,郑某某便下车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指认截图等书证物证;证人孙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车辆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推拉驾驶人员,拉扯驾驶人员的方向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 黄曼殊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居住在韶关市浈江区**镇**路**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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