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自贡市沿滩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1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传播性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自身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仍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五四街一自建房三楼一房间内,以收取金钱为条件,不采取防范措施与吴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因群众举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学检验报告、微信交易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自身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