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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传播性病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自贡市沿滩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号。2020年8月1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传播性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自身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仍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五四街一自建房三楼一房间内,以收取金钱为条件,不采取防范措施与吴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因群众举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学检验报告、微信交易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自身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112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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