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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山东省临清市**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5月1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单独或伙同靳某某,带领帮助并购买了丁某甲、梅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刘某甲、丁某乙、宋某某等人多次利用虚假信息在山东省临清市、山东省冠县、河北临西县以个人名义注册的20套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等国家机关证件。其中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丁某甲四套(在临清办理的二套、在临西县办理的一套、冠县办理的一套)、梅某某四套(临清办理的三套、临西办理的一套)、周某某三套(临清办理的二套、临西办理的一套)、高某某的四套(在临清办理的四套)、丁某乙一套(临清办理的)、宋某某一套(临清办理的),以800元价格购买了刘某甲三套(临清办理的)。之后被告人郑某某单独或伙同靳某某将购买的这20套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贩卖给了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西县公安局从山东临清市行政审批局、山东冠县行政审批局、河北临西县行政审批局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他涉案人员丁某甲、靳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梅某某、宋某某、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材料:临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郑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汉芳

检察官助理:郑红艳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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