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区,住山西省阳泉市**镇**村**号。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的阳泉市****二期3039号*****店,使用伪造的“阳泉******家居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了合同总额33000元的《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约定2015年7月25日送货,杨某某当日支付给郑某某定金30100元,郑某某使用伪造的“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印章”出具了收据,2015年7月9日杨某某向郑某某支付500元,总计30600元。郑某某将收到的定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未能履行合同。2019年2月15日,杨某某收到郑某某家属退赔款40000元并出具了谅解书。

2、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阳泉市**店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了合同金额为70000元的家具购买合同,约定2015年9月30日之前送货,李某某于当日支付了6万元定金,其中5万元交给了****收银台,1万元交给了郑某某,郑某某将收到的定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未能履行合同。

3、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的阳泉市**店与被害人梁某某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5860元的购买家具合同,梁某某两次向郑某某支付了共计13000元定金,郑某某使用伪造的“阳泉***家****家居有限公司印章”向梁某某出具了其中1000元的收据。郑某某将收到的定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未能履行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家印章同他人签订家具销售合同,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3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贾珍珍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