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洪山区**栋**门**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附近先后伪造“武汉市永生鸭业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永生鸭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并利用其伪造的“武汉市永生鸭业有限公司”印章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总队(以下简称武警湖北省总队)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由于被告人郑某甲拖欠武警湖北省总队租金等原因,后被武警湖北省总队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郑某甲又利用其伪造的“武汉市永生鸭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委托陈某某出庭应诉,后败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将武汉市永生鸭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致使其无法申请银行贷款,对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材》与《样本》上盖的“武汉市永生鸭业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印文。
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房地产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企业变更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郑某丙、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丁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伪造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亮
检察官助理 谌壮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栋**门**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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