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因B2驾驶证被吊销,遂于2019年3月份,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并提供个人照片,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伪造了姓名为“曹某某”、身份证号码为“3708311985********”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各1本。2019年8月3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牌照为鲁H9****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宝应县望直港镇京沪岗处,在接受公安机关例行检查过程中,因向公安民警出示伪造的上述3本证件而被查获。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的证件。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伪造的证件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百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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