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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因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自己曾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便将拾得的刘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面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并使用。2019年8月12日,郑某某酒后驾车在临湘市S301省道19公里处被交警查获,郑某某向交警出示了自己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此事因刘某某到交警大队查询自己的违章事实而案发。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等;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变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湘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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