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伪造身份证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3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2日被通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戒二年。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另案侦查)并在制作假证的人手中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时被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坦白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照片及证据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构成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