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在帮其奶奶郑某甲转存五万元建设银行定期存款时,将存单里的五万元钱转存到自己银行卡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之后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制售假证人员,提供了存单的基本信息,并付给制售假证人员四百元钱,让其制作一张假的五万元建设银行存单,后郑某某将该假存单交给郑凤云。2019年10月9日,郑某甲委托儿媳卢某某 (即郑某某母亲)到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办理转存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存单系伪造。被告人郑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存单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作假的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文元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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