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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始,被告人郑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阙某某(另案起诉)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阙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通过邮箱将名为“广州有房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住址和手机号码)513条发送至郑某某邮箱,郑某某以该份个人信息系乱码为由要求退款,阙某某于次日再次发送名为“意向客户11.21”(包含姓名、住址和手机号码)公民个人信息4977条、“贷款意向、保险11.22”(包含姓名和电话)公民个人信息5011条至郑某某邮箱。公安人员在阙某某邮箱的发送文件中查获其发送给郑某某的三份公民个人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公民个人信息截图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阙某某、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61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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