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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横街**号居民楼**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3340条,贩卖获利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网络倒卖包含社交软件的账号、密码、注册手机号码、公民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3340条,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2、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和“**”等网络接码平台购买包含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000条,利用“脚本”及“抹机软件”在手机上注册“陌陌”、“积目”、“UKI”等社交软件的账号,注册后将账号贩卖,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大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被告人郑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U盘、电脑硬盘等;2、书证:户籍证明、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马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夫

2019年12月25日

附注: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活页材料、光盘三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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