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大专学历,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现住苏州工业园区**路**号江苏**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先后100余次向叶某某、齐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购买大量车辆轨迹、人员轨迹、人员户籍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二人支付了共计39660元,然后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电子数据;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861667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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