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始,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网站传播视频供访客浏览观看。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并提取视频54个,经鉴定,涉案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_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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