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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8********,汉族,大学文化,济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街**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山东省曲阜市**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单位济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大厦**座,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济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大厦**座**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刘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My Little World》(M系列)、《My World English》(L系列)均系培生教育出版亚洲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少儿英语培训系列教材,在中国大陆地区仅授权爱贝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其直营及加盟中心销售并使用。《My Little World Student Assessment》、《My Little World Flash Cards》(闪卡)、爱贝英语Hello ABC练习册均系爱贝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研发,并享有著作权的辅助材料。

2018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加盟经营爱贝英语培训机构的便利条件,获取了正版爱贝英语教材。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培生教育出版亚洲有限公司、爱贝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与被告单位济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联系,由该公司为其盗印爱贝英语系列教材。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郑某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安排公司为其印刷M系列、L系列教材及闪卡、测试卷等共计72012册,非法经营数额781774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郑某经微信联系,通过安能物流、德邦物流,将盗版教材销往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内蒙古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共销售M系列、L系列教材、闪卡、测试卷等64824册,非法经营数额4036820元。 

2019年5月14日,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济宁市金城市场7号**物流公司(**物流)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盗版爱贝英语系列丛书4种,包括书籍6720册、光盘720张、学习卡片778盒。

2019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主动投案。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郑某、刘某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清单、营业执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版权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物流单据、微信聊天记录、自述材料、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郭某、董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销售英语教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单位济宁******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英语教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刘某、被告单位济宁******有限公司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35479****、1556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侦查卷3册,卷外材料一宗。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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