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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0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1月4日、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汉口北批发城小商品城B285-B286号门面内,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92271********的信用卡。自2016年4月开始拖欠账款,截止2016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持有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131931.8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83610.5元。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分别于2016年5月12日、2016年8月17日两次向被告人郑某某电话催收和发出《信用卡欠款催缴函》,至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时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经与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协商,于2017年1月偿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郑某某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材料、兴业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催缴函、信用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某某某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电话1802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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