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郑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在农商银行长乐支行玉田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0286********、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的信用卡,于2013年6月24日至2018年2月17日期间多次刷卡透支,2018年2月1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至今未还款,经农商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以上拒不归还,至2018年7月20日结欠本金金额人民币49944.3元。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向长乐农村商业银行玉田支行还款人民币30000元,并与农商银行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书。
2、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在广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81016********、额度为人民币20800元的信用卡,于2015年9月14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多次刷卡透支,2018年2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至今未还款,经广发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以上拒不归还,至2018年3月23日结欠本金金额人民币18751.24元。
3、被告人郑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在民生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60000********、额度为人民币44000元的信用卡,于2012年6月25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多次刷卡透支,2018年2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至今未还款,经民生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以上拒不归还,至2018年5月2日结欠本金金额人民币41208.83元。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与民生银行协商后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4、被告人郑某某于2013年5月22日在平安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15509********、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信用卡,于2013年6月13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多次刷卡透支,2018年11月2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至今未还款,经平安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以上拒不归还,至2018年11月26日结欠本金金额人民币934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申办材料、信用卡消费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协议、被告人郑某某赌博案相关卷宗;
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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