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宁波科诺自动门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日向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3月12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未获“Panasonic”注册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宁波科诺自动门五金有限公司为平台,通过向一温州人印刷店购买Panasonic标签及包装箱、向吴某某购买假冒松下注册商标的马达、向刘某某购买假冒松下注册商标的感应器、向茂某某购买控制器并张贴Panasonic标签的方法,出售整套假冒松下自动门或出售假冒松下配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9615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向微信号为“吴某甲”的客户出售假冒松下自动门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6005元,向吴某某出售假冒松下自动门2套,价值共计人民币2200元;
2.2017年11月日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向尤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与Panasonic注册商标近似的Panasonio商标吊具1218只(12.5元/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5225元。
3.2018年6月7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宁波科诺自动门五金有限公司查获成品假冒松下自动门1套(1050元/套)、假冒松下自动门半成品7套(800元/套)、假冒松下马达62个(150元/套)、假冒松下控制器21个(110元/个)、与Panasonic注册商标近似的Panasonio商标吊具116个(12.5元/个)、假冒松下感应器95个(30元/个)、假冒松下包装箱32个(5元/个),价值共计人民币22720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委托广州伟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请求书》、宁波科诺自动门五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证、借记卡明细、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书、正品价格参考证明;
6.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黎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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