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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69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龙岩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始,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加工生产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面膜。2020年6月1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郑某某,当场查获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面膜436盒、包装盒83个等物品。经认定,面膜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12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面膜、包装盒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送货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理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 缴获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面膜436盒、标示盒83个,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VIVO手机1台,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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