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427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某未经**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有限公司许可或授权,在乐清市**镇**路**号地下室里,擅自生产假冒“ ”、“ ”和“ ”注册商标的各类断路器,准备用于销售。2019年11月7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乐清市公安局北白象派出所在上述地点查获了假冒“ ”、“ ”和“ ”注册商标的各类断路器共1048只,并查获标有“ ”、“ ”注册商标标牌200个、纸盒50个和标有“ ”注册商标标牌500个、纸盒10个。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假冒产品的总价格为108826元。
“ ”、“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为**电气工业公司,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9年3月15日、2026年10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等。“ ”注册商标使用权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开关、断路开关等。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15时许在乐清市**镇**村**路**号地下室内被抓获。案发后,郑某某与**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分别赔偿上述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 ”、“ ”断路器、假冒“ ”断路器、 “ ”、“ ”、“ ”注册商标标牌、纸盒;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乐清市**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关于委托存放扣押物品的函及清单、**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证明、**(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未授权声明书、公证书、价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和解协议、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林某某、叶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882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且与被侵权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琛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86872****。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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