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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2008年3月25日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中旬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郑某某未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买无任何标识的浴霸等电器并找人打上美的公司注册的“Midea”商标,然后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自己租房内,通过账号为“1825737****”的淘宝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授权声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曾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过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10万至13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2020年33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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