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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56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新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郑某甲在宝安**区**工业园出资兴建了**有限公司,该公司由被告人郑某甲直接管理。在没有取得苹果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甲在华强北市场采购破损的苹果手机屏幕,组织员工对收购的手机屏幕总成进行拆分,用假冒的屏幕玻璃盖板、LCD背光板和排线等零部件对损坏部分予以更换,重新组装成新的带有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经统计,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将生产的8301片价值人民币1762825.46元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销售。

案发后,现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八种型号苹果手机屏幕总成共计2232片。按最低销售价格计算,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人民币313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作案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 原始票据1袋,其中给美国送货单9张、给德国送货单10张、给法国送货单3张, 举报函、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以及维修店销售清单, 侦查机关初步统计郑某甲电脑中销售LCD和总成的数额统计表;3.证人证言:证人贤某某、郑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的2232个屏幕总成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图形标识)的产品,深长专审字(2019)第439号;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1份及扣押清单2份,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记录两次清点过程的光盘2张及制作说明,捕前讯问及辨认录像,涉案销售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移动硬盘内提取的销售记录及提取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苹果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手机液晶显示屏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2075880.4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19年125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 涉案物品现扣押于侦查机关。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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