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居委会**栋**号,现住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庄**公**室,被告人郑某某,2010年9月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15日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4日曾因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穿戴网购的军装、军衔、仿真玩具枪等物品外出至田家庵区**庄处,谎称自己是淮南军分区军人与附近的陈某甲结识,6月20日,郑某某着制式军装到陈某甲家中喝酒,与陈某甲父母陈某乙、陈某丙建立“干亲”关系,后于8月15日向被害人陈某丙借款1000元,9月1日郑某某着制式军装到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看望陈某甲家属时被医院保安识破,报警将郑某某抓获。在此期间,郑某某还利用上述手段,冒充军人身份与被害人邹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同居期间邹某某多次给予郑某某金钱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郑某某网购的仿真玩具枪、军官证、军人姓名牌、军衔、军装、肩章、望远镜、水壶等物品;
2.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丙、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累犯论处。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证言、量刑建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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