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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刑检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莱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年10月26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9日、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其丈夫于某某(另案处理)自1998年以来修炼“法轮功”,2009年梁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婆婆被告人郑某某的传播下开始修炼“法轮功”。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曾对外传播“法轮功”书籍、宣传册等宣传品。2015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信件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控告信。2018年7月17日莱西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位于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户住处进行搜查,查扣《法轮大法》、《法轮讲法》等书籍140本;《明慧周刊》936册、《三退与平安》19册;光盘53张;李洪志挂像两张;塑料卡片护身符953张(真善忍福卡片);挂件10个、手写书信21张;挂历8张;不干胶粘贴600张(真善忍好300张,法轮大法好300张)等。被告人郑某某于当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莱西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对扣押涉案物品进行认定,在被告人郑某某处查扣的以上物品均含有涉及法轮功宣传、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污蔑党政人员等内容,系法轮功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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