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牟利,以汕头市金平区**园**栋**梯**房作为直播地点,使用手机在“抱抱”、“爱爱你”、“爱彩”等直播平台做女主播。在被告人郑某某在做女主播期间,其为了维持粉丝量、平台活跃度让粉丝购买平台上可以提现成现金的虚拟礼物赠送以及让其下线主播发送淫秽视频给粉丝赚取更多虚拟礼物进而获得佣金收入,其以通过拍摄自己的乳房、生殖器等部位制作淫秽表演视频,保存一些微信好友发送的淫秽视频及在网上录制剪辑淫秽视频等方式获取淫秽视频共58个,发送给陈某某等粉丝网友及下线主播36个淫秽视频共71次,从中牟利人民币约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音像制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目录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周厚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光碟2张;
4、随案物品(见清单)封存于金平公安分局请予判处并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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